Article 41
In force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
(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