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
(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