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制作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公示牌并持续公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业主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