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成员越权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或者阻碍业主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