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欠交金额的二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