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化肥;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