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禁止围水造田;
(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五)禁止新建、扩建坟墓;
(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和超标准养殖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九)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