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划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论证后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前面三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