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3年8月29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核能等清洁化能源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法律法规对清洁取暖工作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其他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取暖促进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清洁取暖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发布清洁取暖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使用指南等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方式,实现清洁取暖。
乡镇、村等实行集中供暖的,采取生物质、电等清洁化能源方式,实现清洁取暖。
农村实行分散式取暖的,采取太阳能、电、生物质等清洁化能源方式,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实现清洁取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取暖促进工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清洁取暖促进工作提供金融支持。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清洁取暖技术产品的研究、推广和利用。
实施分散式清洁取暖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与清洁取暖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售后运营服务体系,健全清洁取暖24小时服务热线和管理平台,及时提供使用指导、上门维修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负荷需求,有计划地开展电网改造升级,满足清洁取暖用电需求。
鼓励和支持清洁化能源就地消纳,提高清洁化能源供给能力,降低清洁取暖成本。
鼓励和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集中供暖项目,以及在用燃煤集中供暖设备、设施,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与清洁取暖示范镇、示范村、示范街创建。
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