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清洁取暖推广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清洁取暖促进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其他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取暖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