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