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