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应当将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建设控制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