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提供补贴;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四)为经济困难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为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申请公证提供上门预约服务;

(六)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

(七)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长寿档案,发放长寿保健费;

(九)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