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机制,对区(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实绩考核。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并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建设并维护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专篇内容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坑塘、河湖、湿地的建设项目;
(三)汇水范围超过2平方公里的河、湖、渠建设项目,面积超过5公顷的公园、绿地建设项目;
(四)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营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负责运营维护。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限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