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并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建设并维护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