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救援队,并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和相关设施。
下列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水上消防队(站)、森林消防队(站)、高速公路消防队(站)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