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机制,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具体优惠操作方式和补贴资金来源。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