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