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以及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检查、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