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前款规定的资料包括: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四)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价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业务报告;

(六)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设计、监理、竣工结(决)算等资料;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八)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九)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