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未将犬只免疫档案实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涉犬疫情或者擅自转移、出售涉疫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