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听从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劝阻,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