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编制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