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发展需要,统筹推进航道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动态采集航标、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监测航道运行数据,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网络,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

交通、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和枢纽运行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水库调度、气象、地质灾害、通航建筑物调度等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