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二)擅自在登记的执业场所以外开展受理、代办等活动;

(三)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及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方式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六)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七)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八)将司法鉴定业务转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实施;

(九)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