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司法鉴定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
(二)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固定薪酬提供技术咨询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三)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私自接受鉴定委托;
(五)私自收取鉴定有关费用;
(六)私下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七)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八)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