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制度,整合各方资源,制定重点个案研究和快速处置预案,保障相关经费,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掌握未成年人监护、就学、就业等数据信息,对出现失学、辍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给予帮助;

(三)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

(四)组织协调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五)组织协调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