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学校予以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学校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诉。撤销处分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