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加强管教,但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等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