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二)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四)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五)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
(六)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
(七)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
(八)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