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九)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

(十)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一)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