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通过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发现学生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等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