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学生欺凌防治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机制。发现学生有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