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本规定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
(一)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水产制品,肉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冷冻饮品,方便食品,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别的食品。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追溯类别范围内,按照区分风险程度、分步推进实施的原则编制具体追溯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前款规定追溯品种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分别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