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办理草原权属等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二)不按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的;
(三)违反草原用途管制制度,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
(四)不依法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草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草原承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予以包庇或不予处理的;
(六)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等草原保护修复费用和草原承包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