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运至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定期报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八)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