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定期报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