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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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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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包括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人员。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招聘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各内部机构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具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公安类或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人员,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尚未结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辅警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与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辅警续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辅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Chapter 3职责
辅警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一)文书助理、非涉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
(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救助;
(二)治安巡逻、值守;
(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疏导交通;
(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告知交通违法信息;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出入境管理服务,沿海安全保卫管理;
(六)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涉案财物管理;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信息采集、治安调解、行政案件有关文书的送达;
(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规定。
(一)承担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以及技术侦察等任务;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六)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Chapter 4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辅警薪酬管理办法,核定本地区辅警薪酬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增长状况等因素,建立辅警薪酬水平增长机制。
辅警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具备相应资格的,可以按照规定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招录机关可以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Chapter 5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承担辅警队伍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不同层级的辅警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考核制度,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对辅警进行考核。辅警的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依法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辅警在非履职期间,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依法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管理制度的;
(五)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七)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或者有吸毒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安机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未确定或者未履行辅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带辅人民警察监督管理辅警的直接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因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的;
(二)使用武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三)其他违反辅警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