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