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