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予以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依法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补偿安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