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个别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