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1,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3年6月21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其他实行城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厨垃圾产生者包括餐馆、饭店、食堂、酒店、宾馆、食品经营和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跨行政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合作,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模式,对未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设施的,可以就近纳入相邻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集中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在台账中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餐厨垃圾产生者向收运单位以及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
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单独投放;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保持容器整洁、密闭、完好;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垃圾;
(二)使用喷涂规定标识标志的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保持专用运输车辆的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三)建立完整的餐厨垃圾接收台账、处置台账和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账,按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一)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或者其资源化产品作为原料,提炼加工食用油脂或者制作食品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利用餐厨垃圾提炼、加工、销售食用油脂及其他违法回收和处置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检察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餐厨垃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利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