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物业服务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有关账册;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质疑,反馈处理情况,建立投诉化解工作台账;
(四)加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维修、养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协助处理;
(六)建立、完善安全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