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全部物业服务事项转托给第三人;

(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

(三)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四)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或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