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已划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一)因河道、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历史原因、分期开发以及其他生活习惯形成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可以分割且符合规划配置相关条件的;

(二)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与毗邻物业管理区域合并的。

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分配方案、业主大会决定等材料。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决定不予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