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考虑居住人口数量、厨余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统筹推进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的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