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3年1月11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立法权限
(一)宪法的规定不得变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得变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变通;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
Chapter 3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县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Chapter 4立法准备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Chapter 5立法程序
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Chapter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六十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意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及《哈密日报》上刊载。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同时公布新的修改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的询问,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
Chapter 7其他规定
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除必须立即实施的外,条例从公布到施行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条例施行一年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