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7,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7,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19年4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市区域内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休牧相关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
(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政策的草原区域;
(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
(三)重度退化、沙化区域;
(四)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区域;
(五)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区域。
实行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禁牧、休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草原禁牧、休牧区域实施舍饲圈养的牧民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
禁牧、休牧活动涉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边境一线戍边工作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举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一)不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